在法律实务中,尤其是涉及诉讼或仲裁时,当事人常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法律文书编号。“执保1670号”这类带有“执保”字样的案号,往往引起人们的疑惑,它究竟代表什么?对案件当事人又意味着什么?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核心含义:它是“执行保全”案件的专属代号
“执保1670号”是一个典型的中国法院案号,其结构可以拆解为三个部分来理解:
- “执保”:这是“执行保全”的简称,它指在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 “1670”:这是案件的年度顺序编号,表明该法院在当年受理的第1670件执行保全案件。
- 隐含信息:完整的案号通常前面还会有法院的简称和年份,(2023)京01执保1670号”,代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受理的第1670号执行保全案件。
“执保1670号”本质上是指向一个特定的财产保全案件,是法院内部管理和追踪该案件的重要标识。
为何会出现“执保”案件?——它的程序定位
“执保”案件并非一个独立的诉讼,而是依附于一个已经存在或即将提起的“主诉讼”(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其出现通常基于以下流程:
- 申请人:在主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原告或仲裁申请人)。
- 目的: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
- 时间:可以在起诉前(诉前保全),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诉中保全)。
- 结果: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条件,会作出《民事裁定书》,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案号即编为“执保XX号”。
收到“执保1670号”文书,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对于不同身份的当事人,这份文书的影响截然不同: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一方)而言:
- 权利保障:意味着法院已初步支持其保全请求,为将来胜诉后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财产保障。
- 严肃义务: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全额担保(如保证金、保函),如果最终败诉或申请有误,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被申请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一方)而言:
- 财产受限:名下特定资产已被司法机关控制,无法自由处分,可能对经营、信贷和生活造成直接影响。
- 应对关键期:应立即核实情况,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更重要的是,应积极应对主诉讼案件,或尝试提供反担保以解除保全。
对案外人(如被保全财产的共有人、承租人)而言:

- 如果认为保全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重要区别:“执保” vs. “执”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
- “执保”号案件:是审判阶段为了保障未来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预防性措施,案件仍在审理中,胜负未定。
- “执”字号案件(如“执1670号”):是执行阶段的案件,指生效判决/裁定已确定义务后,因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终局性程序。
简单说,“执保”是判决前冻结财产,“执”是判决后强制划扣或处置财产。
总结与建议
“执保1670号”远不止是一个简单的流水号,它是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一把维护潜在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之锁”,同时也为被申请人敲响了警钟。
如果您接触到此类文书:
- 切勿忽视:立即咨询专业律师,理解其法律后果。
- 查明主案:找到它所依附的主诉讼案号,了解纠纷根源。
- 积极应对:根据自身身份,选择申请复议、提供担保、或积极应诉等策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理解“执保1670号”的含义,有助于当事人更清晰地把握自身在法律程序中所处的阶段和位置,从而做出更理性、有效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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