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同心抗疫的特殊时期,“大白”——我们可爱的防疫工作人员,是守护我们健康与安全的重要屏障,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与信任,有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份信任,穿上仿制的防护服,冒充防疫人员,试图实施诈骗、盗窃甚至更恶劣的犯罪行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摆在面前:冒充防疫人员违法吗?
答案是明确且肯定的:不仅是违法,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种行为主要触犯了以下法律法规,可能构成多种犯罪:
最直接关联的罪名:招摇撞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防疫职责的社区工作者、医务人员、志愿者等,虽不全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们是在政府组织和授权下,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这一重大国家任务的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务性质,代表着公共管理职能,冒充此类人员,足以让公众信以为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借此骗取了钱财,更是该罪常见的表现形式。

如果伴有诈骗钱财行为: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防疫人员的直接目的就是骗取居民钱财(声称要收取“加急核酸检测费”、“特效药费”、“隔离保证金”等),其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各地规定,通常为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则同时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届时,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冒充防疫人员上门,容易引发社区居民的恐慌,扰乱正常的防疫工作秩序和社区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有些不法分子冒充防疫人员,以“流调”为名,套取居民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治安管理处罚 即便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防疫人员,完全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如何防范与应对?
了解法律的严厉性,是为了震慑犯罪,同时也要求我们提高警惕,学会辨别真伪:
疫情防控,法治同行,冒充防疫人员的行为,亵渎了抗疫英雄们的奉献与牺牲,破坏了社会信任基础,扰乱了防疫大局,于情不容,于理不合,于法必究,我们每个人都应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法律的铁拳已然高悬,任何企图利用疫情牟利、扰乱秩序的不法行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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