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税务减免政策(疫情税费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税务处理
1、疫情期间企业减免增值税的,若属于减征的情况需要按照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基准进行纳税申报;若属于免征的情况则需要咨询所属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免税情况的填报方式并进行纳税申报。
2、减免税额)贷:其他收益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减征额时,可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应交税费”等科目进行处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3、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减免税款)0.6万元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减免0.6万元案例二:A公司是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于3月份销售防护用品。
疫情减免政策通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坚决执行减免政策;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密切跟踪,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法律依据:《天津市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机构。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4、一)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5、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正面回答扩大税费减免范围。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关税三个税种。对疫情防控所需的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因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退还全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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